案情回放
2002年,医药公司与田某、袁某解除了劳动关系,但未给他们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的转出手续。二人经劳动仲裁及诉讼后,医药公司一直未给二人办理转出手续,故田、袁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经过执行法官多方工作,医药公司为他们办理了相关手续。
法官说法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5条规定,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,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、保证金、抵押金、抵押物产生的争议,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、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,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,当事人依法起诉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
同时,由于公司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或者生效判决的,可以申请法院执行。